2010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了十余起私家侦探犯罪案件。如此集中审理私家侦探刑事案件在北京尚属首次,由此,私家侦探再次受到媒体与公众的高度关注。
据介绍,很多私家侦探打着民间调查的幌子,以非法手段调查取证。我国类似的民间调查公司已达3700多家,从业人员2万余人,主要采取侦查手段获取婚恋、商务、个人通信信息,以及债务追讨(12月7日《工人日报》)。
私家侦探以营利为目的——只要付钱,就给服务。侦探手段无所不用。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颁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这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基本上是打着某种幌子,以非法的手段来进行调查取证。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有关规定,让私家侦探有了一定生存空间,但2009年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了3项侵犯个人信息罪名,给了私家侦探行业“一记丧钟”。
有关私家侦探涉嫌犯罪的话题,在法律层面无需过多探讨,涉嫌违法之后该当何罪,自有法院定夺。当然,我们必须认清一个是非标准,开商务调查公司是法律允许的,调查公司没有错,错的是调查者的违法行为。一旦调查过程动用了非法手段,对别人造成侵权或伤害,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