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时某与张某在浙江务工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登记结婚,同年生下儿子时某某。儿子出生后,两人继续外出打工。时间一久,双方的矛盾渐渐凸显出来。张某在酒店务工,由于工作特性,休息时间不固定。每年过年,张某都无法与家人团聚。时某虽与张某在同一个城市务工,却和分居两地没什么区别,双方再也找不到婚姻的甜蜜感。今年10月11日,时某诉至法院,要与张某离婚。
庭审中,张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婚生子,时某坚决不肯。法官通过调查,得知张某是安徽滁州人,时某某出生后就一直随时某的父母生活,若张某抚养小孩,时某某就要面对全新的生活环境,不利于他的健康成长。法官希望张某从小孩的角度慎重考虑。在法官的耐心疏导下,时某与张某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子随时某生活,时某付给张某生活帮助费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