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动产;包括企业的自有房产、投资房产、土地等;
(2) 动产;包括车辆、设备、办公用品等;
(3) 对外投资;主要指对其他企业持有的股权和债券;
(4) 对外债权;民法中的代位求偿制度使这类资产在诉讼前后的资产追踪案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5) 分支机构;对于企业法人,其下属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企业或机构的财产和收益,在法律上属于该企业法人所有,因此在对企业法人的资产进行调查时,有必要考察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状况;
(6) 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财产,可作为企业资产的特定组成部分,也可用于对外投资;因此调查企业的资产状况不能忽视对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调查;
(7) 出资人或合伙人的资产;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由于其出资人或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有必要对出资人或合伙人的资产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