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36条、第37条及其仁执行意见》第58条、第59条规定:
1.清算组分配玻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以采用实物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以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
2.清算组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可以将实物合理作价后分配给债权人,也可以变卖出售.变卖应公开进行,如采用公开拍卖方式.破产财产属于限制流转物的,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
3.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
4.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