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树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2.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3.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以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